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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發布時間:2022-04-27 11:07:27| 瀏覽次數:

轉自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

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按照安全風險管控要求進行產業規劃和空間布局并對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似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

第九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

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

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

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

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統籌提出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計劃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對外通報和授權批準發布工作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四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責任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九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三十二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三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六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 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

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八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范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八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第五十條生 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七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八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九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

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六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第六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

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七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七十一條 監察機關依照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七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資質條件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不得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

第七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絡舉報平臺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需要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的轉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核查處理

第七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重大事故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第七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七十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七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采取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并向社會公示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的及時歸集共享應用和公開對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罰決定后七個工作日內在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系統予以公開曝光強化對違法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誠信水平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九條 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并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統一協調指揮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地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通過推行網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監管和監測預警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八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

第八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八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八十五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八十六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

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后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對不履行職責導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沒有落實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 律 責 任

第九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

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

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第九十六 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九十八 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第一百條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

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

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以上施工單位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一百零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落實崗位安全責任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

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其中根據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應當給予民航鐵路電力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行政處罰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處罰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決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法規定的生產安全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和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

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自2002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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